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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三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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