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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