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生诉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生诉称,自2014年10月8日入职到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处,在广东**限公司新建工地项目的工地上班,工种是木工。在2015年1月20日8时左右,原告唐*生从建厂房的四楼楼梯处跨过窗户时头部撞到窗户的上梁,身体市区平衡双摔倒在铁甲和外墙之间,造成原告的肋骨骨折,当天被送到东**排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原告此次受伤,东莞**障局于2015年3月27日认定为工伤,经东莞市**委员会鉴定,已达十级伤残,原告多次找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1343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049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200元;4、受伤期间的工资31200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1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1月24日前向原告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护理费等合计35000元(户名:唐**,开户行:中**银行番禺区石*支行,账号:62×××70),原告唐**放弃其他补偿。另该款已扣减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之前已支付的医药费10000元。
二、原告唐**领取上述费用后,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工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三、如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东莞**包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从逾期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唐**已预交),由原告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