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7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叶**、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岳阳市云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