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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兴建、陈**、万**、龙*梅诉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建、陈**、万**、龙*梅诉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对万*的工伤待遇进行重新核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2015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5)张**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对工亡人员万*作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责令被告对万*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次提起诉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兴建、陈**、万**、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陈兴建、陈**、万**、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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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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