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刘**、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9395元。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刘**、刘*、刘*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于2015年4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2200元,已交付何**1110元,本院收取三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执行费109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刘*现无银行存款,2015年4月20日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刘**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59号2区4栋17号的门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刘*、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