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诉讼保全费1553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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