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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严自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严自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严*由周**抚养,被告严自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严*独立生活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一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严自然承担。

被告严自然答辩要点: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0日,双方在湖南暮**管委会登记结婚。2003年3月19日,双方婚生男孩严*。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10月28日,双方因琐事争议,周**外出生活至今。庭审中,双方对于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异议。周**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严自然性格暴躁,常因小事对其进行殴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严自然认为,周**所述无事实依据,双方虽有矛盾,但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考虑孩子尚小,愿意和好。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公民户籍信息登记、相片、手机短信记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姻期间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且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孩子严*,应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不计前嫌,互让互谅,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综上,为维护家庭和谐,给子女创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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