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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与陈*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因与被上诉人陈*人事争议纠纷(立案案由)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2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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