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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