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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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