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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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华新水泥(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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