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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何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2014年7月25日,被告张某某因为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利息10000元。当天,原告凑足5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当天书写借条给原告。但是,被告张某某并未履行约定,至今未偿还原告一分钱。被告徐某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妻子,该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10000元,合计6000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黄某某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且被告徐某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妻子。

证据3:借条,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事实,并约定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的事实。

证据4:取款凭证,拟证明原告取现金借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未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经过庭审,本院审核原告所举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7月25日,原告黄某某从浦发村镇银行取出49000元,凑足50000元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当即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黄某某现金五万元正,2个还清,共计陆万元”。后原告黄某某向被告张某某催讨,但联系不上。

被告张某某、徐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出具给原告黄某某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条中的还款期限“2个还清”虽未写全,但从字义理解,应为2个月还清。被告张某某借款逾期而不归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借条约定还款60000元,即除还本金50000元外,还需支付10000元,该10000元应视为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从借款至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超过10000元,原告现对利息只诉请10000元,是对其诉权合理处理,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支付。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等损失10000元,被告张某某、徐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承担,交款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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