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