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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