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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甲与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

不久双方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7月19日,被告生下生下儿子龙*(现在冷水**中学就读高三)。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为此原、被告夫妻关系有所疏远。2013年,原告带着儿子龙*搬至其单位宿舍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又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只要原、被告双方本着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庭的原则,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怀,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甲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除了单位、同事、朋友等三方面的书面证明,亦有数人到庭当庭作证,证明其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恶化,被上诉人自己的书面答辩意见也明确无误地表示夫妻感情早已在两三年前就不复存在,其之所以不答应离婚,不是因为感情没破裂,而是欲借此次诉讼达到敲诈上诉人的卑劣目的,如此明确的事实,原审判决却视而不见,驳回上诉人的诉求,确实令人无法信服。2、在法定的时间内被上诉人签收了开庭传票,依法理应按时到庭应诉,而其以其在外地打工没有时间为由拒不到庭,属于藐视法庭,视法律为儿戏。3、原审判决系“和稀泥”的产物。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龙*乙,被上诉人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婚姻财产依法分割,或被上诉人部分的财产抵偿小孩龙成的抚养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未予答辩。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上诉人龙*甲与被上诉人黄*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导致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注意交流方式,互谅互让,本着夫妻之间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庭的原则,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怀,宽容相待,倾心呵护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龙*甲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龙*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龙*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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