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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村民委员会与向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向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丈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丈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古丈**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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