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文*与被告被告姚**、唐**、永州联**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文*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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