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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完全小学与吉首**安装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泸溪县**完全小学诉被告(反诉原告)吉首**安装公司、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吉首**安装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以要求泸溪县**完全小学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印家武、人民陪审员符**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泸溪县**完全小学以和吉首**安装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吉首**安装公司、周**的起诉;被告吉首**安装公司以泸溪县**完全小学和其均为受害人为由撤回对泸溪县**完全小学和周**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泸溪县**完全小学及吉首**安装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泸溪县**完全小学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吉首**安装公司、被告周**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首**安装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泸溪县**完全小学、被告周**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泸溪县**完全小学负担;反诉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首**安装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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