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厦**和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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