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刘*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以已与被告人刘*秀已达成和解,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蓉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刘**撤回自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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