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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被告人钟*云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人钟*云为堂弟钟*宏建房挖地基,在施工的过程中,钟*宏家与罗*莲家发生纠纷并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罗*莲的儿媳祝*香叫来娘家人祝*华、祝*、祝*培等人帮忙,钟*云见钟*宏家打不赢祝*培等人就前去帮忙,罗*莲为阻止钟*云帮忙遂用手抱住钟*云,钟*云即用力甩开罗*莲,致使被害人罗*莲倒地摔伤左手。2015年4月14日经法医鉴定,罗*莲有左桡骨下段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钟**与被害人罗**达成和解协议,钟**赔偿罗**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00元,取得了罗**的谅解,罗**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罗**的陈述;证人祝*香、祝*、祝*华、祝*培、钟**、罗**、钟**、钟**的证言;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资料;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因纠纷引起,钟**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故可对钟**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到2016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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