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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兴市七里镇**险管理服务中心、第三人曹**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七里镇**险管理服务中心、第三人曹**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资兴**树煤矿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资兴**树煤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兴市七里镇大树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市七里镇大树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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