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某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手续,结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爱好赌博与吸毒且屡教不改,两人于2015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为解除这桩不幸的婚姻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吕*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资料;2、结婚证;3、行政处罚决定书;4、向罗**的调查笔录;5、向刘**的调查笔录;6、原告曾*的医疗、病历资料。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原告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该6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综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本案的事实确定如下:

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原告因此而受伤,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10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被告没有嫁妆。2015年11月18日被告吕*因吸毒被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西)决字(2015)第21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5日,现隆回县拘留所对被告吕*的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未满两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曾*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