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自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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