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与唐**(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将从工资中每月提取2000元作为生活费,其余剩下的工资支付申请人杨**,直到偿还清其本金30万元止。2015年11月2日已从被执行人唐**工资账号里执行80000元存款,余下的22万元,因该执行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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