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2475.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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