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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与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杰诉被告汪*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麻*杰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短暂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2日原、被告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麻锦程,2012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麻如熠。近年来,由于被告的赌博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2、衡阳县公安局集兵派出所证明二份,拟证明被告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放贷人到原、被告家催讨借款。

证据3、被告向原告父亲出具借条一份和被告向王**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因赌博到处借高利贷。

证据4,证人麻安年、麻**出庭作证证言,拟证明被告因借高利贷赌博多次被人强行追债。

被告辩称

被告汪*辩称,原告所诉恋爱、结婚、生育小孩的情况属实。原告诉称被告因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就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3、4均有异议。被告认为,借款不是用于赌博,而是用于投资,因投资失败,所以欠下巨额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是法定机构颁发的证书,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3、4不能证明被告是因赌博而负债,不能起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经过短暂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2日原、被告在衡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麻锦程,2012年7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麻如熠。最近由于有人向被告追讨债务,双方产生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离婚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被告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是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麻**与被告汪*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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