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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湖南经**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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