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相关证据未收集完成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史**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李**、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