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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翁**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990元,减半收取169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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