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对浏阳市兴华出口包装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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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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