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潘**、潘国民、靳**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许**、潘**、潘国民、靳**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潘**、潘国民、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潘**、潘国民、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潘**、潘国民、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许**、潘**、潘国民、靳**自愿全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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