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许**、潘**、潘国民、靳**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潘**、潘国民、靳**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潘**、潘国民、靳**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潘**、潘国民、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许**、潘**、潘国民、靳**自愿全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