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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477号,原告杨*华诉被告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工司和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华诉被告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工司和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华诉被告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工司和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并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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