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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张大会、湖南**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湖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湖南**有限公司、长沙**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湖南**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湖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湖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张*、湖南**限公司各承担41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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