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凯丰**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罗**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州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凯丰**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2012)州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未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送达,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故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凯丰**任公司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凯丰**任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