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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20元,由原告刘**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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