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任*、湖南省**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但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张**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任*与申请人所属澧县杨家坊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澧县杨家坊信用社向任*提供贷款500万元,贷款利率为月息8.4‰,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9日。为保证偿还贷款,被申请人湖**限责任公司自愿和任*本人用各自名下的相关房产对该500万元贷款设置抵押担保,并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该5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因被申请人任*、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双方由此形成纠纷。故请求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任*及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946.29平方米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澧房他证澧阳镇字第512001943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澧他项〈2012〉第720号),申请人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8950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及后续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任*、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未作辩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真实、合法,且其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任军自有的位于澧县**门居委会的413.93平方米房产和62.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澧房权证阳字第020595号、020594号、02059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澧国用﹤2005﹥第4245号、第4249号、4253号)及对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澧县**居委会的532.36平方米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11006571号、711006572号、711006574号711006575号、711006566号、711006570号、711006584号、711006585号、711006586号、71100658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澧国用﹤2012﹥第3856号、澧国用﹤2012﹥第3858号、澧国用﹤2012﹥第3857号、澧国用﹤2012﹥第3855号、澧国用﹤2012﹥第3870号、澧国用﹤2012﹥第3871号、澧国用﹤2012﹥第3869号、澧国用﹤2012﹥第3865号、澧国用﹤2012﹥第3866号、澧国用﹤2012﹥第3868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8950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及后续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