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开**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底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底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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