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刘**外出未归,其抵押财产不便评估、拍卖,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出现或其它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2013)澧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澧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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