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澧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凡*、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凡*、樊**5日内履行(2013)澧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00000元及到期利息33490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止)并结清该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凡*、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樊**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津市市九澧大道护市三组的74.88平方米商业门面和1031.12平方米商住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津房权证字第00017996号、津国用(2003)字第832号]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329813元的价格接受上述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樊纯国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津市市九澧大道护市三组的74.88平方米商业门面和1031.12平方米商住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津房权证字第00017996号、津国用(2003)字第832号]作价3255934元(总价3329813元-诉讼费32679元-执行费38200元-拍卖费用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樊纯国3255934元的债务。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承受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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