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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学院与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学院(以下简称都市学院)因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40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都市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吴*及该学院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寻昔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1、都市学院给予田**借支的款项用途是进行招生工作,而田**的招生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行为发生时都市学院、田**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该案中田**向都市学院借支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依据《最**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规定,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综上,该案既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属于劳动者因工资、报酬等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鉴于劳动者已离职,用人单位可另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都市学院的起诉。该案都市学院预交诉讼费1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都市学院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田**已经从都市学院处离职,鉴于其所借款项至今仍未归还,都市学院与田**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学院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田**归还欠款。2、田**向都市学院借支款所引起的本次纠纷与田**的工资、报酬息息相关,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田**答辩称: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田**在都市学院工作期间多次向该学院借支,至今尚未结算清楚,双方发生分歧而引发。该纠纷显然不属于劳动者因工资、劳动报酬等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都市学院提出的上诉理由虽有事实依据,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原裁定驳回都市学院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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