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澧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澧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澧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澧县**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澧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澧县**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澧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澧县**居委会的10013.8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5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澧房权证阳字第00039705、第00039706、第00039707、第00039708、第000397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澧国用(2007)第1129号)作价49514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澧县**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4951440元。

二、申请执行人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