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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与陈某某、寻湘花、陈**、陈**、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潘**与上诉人陈某某、寻湘花、陈**、陈**、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浏未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民法院向潘**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潘**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潘新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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