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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邵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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