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市**业商行与平江县**有限公司、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金**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金煜饼业商行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金煜饼业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业商行撤回对被告平江县**有限公司、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金煜饼业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