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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唐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XX诉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何**组成合议庭审理,代理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30日生育男孩唐**,2008年5月27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婚后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谭XX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8月30日生育男孩唐**,2008年5月27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工作原因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恶化,原告遂于2005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前,被告谭XX以微信方式发信息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不扎实,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分居生活。原告在庭审中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XX与被告谭XX离婚;

婚生小孩唐**由原告唐XX抚养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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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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