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章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对被告章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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