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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易天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易天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申**参加评议,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担任记录。原告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天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易天网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称:被告易天网于2015年1月19日收取了原告21000元办证费帮原告代办初中美术教师资格证、高中舞蹈教师资格证、职称英语国家线A级、普通话证等证件,承诺2015年5月底未办到证便全额退款给原告,事后原告发现自己被骗,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21000元办证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唐*提交了以下证据:

1、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易天网收取了原告唐*21000元办证费,并承诺2015年5月底未办理成功便全额退款。

2、中国**汇款凭条两份,用以证明原告唐*向被告易天网分别转款5000元和13500元的事实,另外一张金额2500元的汇款凭条遗失。

被告辩称

被告易**辩称: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不成立;原告主动找被告为其办理相关证件,被告事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原告,被告并未欺骗原告。被告只是起到中介作用,代天津的办证公司向原告收取2.1万元。天津方面已经退还1.15万元给被告,下余9500元未能退还,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易天网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与原告以及被告与天津办证人员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原告主动找被告办证,被告只是中介人,办证和收取费用都是天津那边。

2、被告与于某勇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为唐*办理英语证件支付7000元给于某勇。

3、被告支付宝的收支记录,用以证明在未能帮唐*办理证件后天津的陈**退还1.15万元到被告的支付宝帐号。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被告证据1,原告无异议;对于被告证据2、3,原告均不认可。

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证据1、2、被告证据1,依法予以采信。对于被告证据2、3,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1月19日,原告唐*委托被告易天网帮其办理初中美术教师资格证等证件,被告收取了原告21000元代办证件费用,并向原告承诺若2015年5月底未办理成功便全额退款。事后原告发现被告不能办理相关证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未果,遂于2015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委托被告易天网办理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并承诺证未办成全额退款,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办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易天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人民币21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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