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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原审被告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表示同意,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承担。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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