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赵*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原审被告湘阴县城东实验学校表示同意,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属其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承担。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