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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株**场有限公司与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株**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株**场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长株**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湖南**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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